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并实施高于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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