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培养和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