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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