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提供。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