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中医药健康养老、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