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