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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