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配建的,不予规划核实,并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