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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