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