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已经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指标少于规定的车辆经营权数量但符合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申请延续巡游车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准予延期,但经营者分立或者合并后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