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异地出租汽车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营运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