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计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约车实行差别待遇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