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所等客流集散地为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