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