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