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 (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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