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注销相应车辆营运证: (一)按照本条例依法无偿取得车辆经营权的巡游车经营者,其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经营者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经营的; (二)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的; (三)取得车辆经营权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将符合规定的车辆投入营运或者投入营运后连续停运超过六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巡游车外观特征,拆除营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