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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