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网信、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