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巡游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有效期限为相关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