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