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文本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可延长三十日。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 (三)告知经营者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主管部门可以事先就修改意见函的内容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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