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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