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经营者。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