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但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供用水、电、气合同; (二)电信合同; (三)邮政合同; (四)有线电视使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旅游合同。 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