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