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