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侵占或者出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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