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依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