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