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保持城市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与城市园林景观和功能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