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主干管道、线路、电力高压走廊等应当避免穿越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确需穿越的,应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性园林的经营单位,协商制订安全保护措施和损失补偿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