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守则。 城市园林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害园林设施及花草树木,破坏园林环境卫生; (二)捕猎鸟类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园内观赏动物; (三)赌博、斗殴、乞讨,进行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