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条 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内的商业服务必须在固定的网点进行。商业网点的布局应当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破坏园林景观,不得妨碍游览秩序。 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不得在其管理的园林内从事商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