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中的公园不得向游人收取门票费。但带旅游性质的市政园林除外。 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中的公园内原有的经营性游乐项目可以收取入场费。 经营性园林可以向游人收取基本门票费和主体游览设施 以外的单项游乐项目入场费。 单位附属园林中的游园、花园和庭园以及市政园林中的街头游园不得向游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所列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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