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依法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园林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承担市政园林的专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