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 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