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