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管理单位教育制止,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赔偿额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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