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园林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园林内的有关专业工作委托具有本条例规定资格的企业承担,所需费用由该园林的管理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