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未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