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应当有完善的游览指导说明、标志、疏导和安全设施,并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不得超容量接纳游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