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专业资格的企业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