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园林的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或者其他专业企业承担。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企业,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委托企业所承担的养护管理及其他专业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