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实行登记制度。 城市园林应当按其性质、种类,由园林主管部门分别登记。 登记事项及具体办法由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