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因市政建设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制定就近不少于原面积的园林用地补偿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