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区、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性园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单位附属园林由业主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