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内植物的养护和动物的保护,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环境卫生,保证游人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和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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