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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