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六条 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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